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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.無障礙網路的未來

為因應網路資訊應用環境的快速發展與網頁技術的不斷創新,2010年5月,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凌網科技公司,邀集五位國內專家學者,依據W3C於2008年公佈的WCAG2.0,進行「無障礙網路編修規範」第二版的製定,讓國內網站能與國際接軌。

2010年立法委員陳潔如等連署提案修法,將身心障礙者對無障礙網路的須求,納入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」內,並於2011年02月01日公佈實施,身心障礙者可以明正言順地要求公共資訊領域的網站建置者,將所屬網站編修成符合「無障礙網站」,此將有利於身心障礙者在網際網路上取得資訊。

備註:
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」與無障礙網路相關法條
第 2 條
本法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內政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
本法所定事項,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,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:
十四、通訊傳播主管機關: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、網路平台、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、推動及監督等事項。

第 52 條
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,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:
三、公共資訊無障礙。
前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,係指應對利用網路、電信、廣播、電視等設施者,提供視、聽、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、觀看、轉接或傳送等輔助、補助措施。
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、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,由各中央目的
事業主管機關定之。
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。

第 52-1 條
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、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(標準),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(標準),
並藉由獎勵與認證措施,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、生產或服務提供時,符合前項規範(標準)。
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獎勵內容、資格、對象及產品或服務的認證標準,訂定辦法管理之。

第 52-2 條
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(構)、學校所建置之網站,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,並取得認證標章。前項檢測標準、方式、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,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
之。